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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房酷 发布时间:2007-12-19
    律师的政治定位与参政议政

    应该说,关于律师的政治定位问题,我们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说法。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但是,这只是规范了律师的性质,对律师进行了社会定位,但并没有对律师进行包括政治在内的全方位的、准确的、科学的定位。目前,从国内外学术界的一般表述来看,律师一般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制衡政府权力、促进法制完善为使命的法律专业人员。

    按照德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人员”。而加拿大的关于出庭律师与初级律师的法律则分别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每一个获准在最高法院担任初级律师的律师协会会员,均为加拿大自治领地的所有法院的官员”。法国《关于改革司法上及法律上的某些专门职业的法律》第3条规定:律师是以使诉讼程序与司法活动得以完满地进行为任务的法律工作者之一。日本和我国台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是司法人员,但其法学界和律师界则普遍认为律师是“在野法曹”,以区别于受领国家薪水的司法官员。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则规定,律师还要经常应司法机关的要求,担任一定的司法职务或从事一些司法工作,并经常作为公诉律师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

    但是,不管学术界如何争论,不管国外如何明确律师的职责定位,作为司法行政领导尤其是高层领导,应该对律师的职责定位有一个客观、科学、全面的判断与认识,否则,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就是一句空话,既谈不上加强律师执业管理,拓展律师业务,更谈不上律师参政议政了。

    有鉴于此,本人认为:律师的职责定位应当包括三方面的含义,即政治定位、社会定位、市场定位。而这三个定位中,首要的是政治定位。因为律师是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力量,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抗衡、制约公权,保护私权的力量,也是追求社会正义,维护基本人权的一种力量。为此,本人着重谈一下律师的政治定位与参政议政问题。

    一、关于律师的政治定位及参政议政的法律依据、理论依据。

    从律师的政治定位来看:

    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法》颁布以后,虽然明确了律师不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淡化了律师受制于政府的误解,体现出了律师自由职业者的特点,但也正因为如此,律师事务所被明确为非公有制经济身份,确切地说就是个体户。

    因此,与公检法相比,社会普遍认为律师的地位比公检法低了一个档次,在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上,缺乏相应的社会认同感。而由于目前对律师职业的定位不明,认识不清,判断不准,导致律师界不得不在不同场合提出“能否将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的界别参政议政”的问题。因此,律师的政治定位是《律师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因为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而我国《律师法》应借鉴外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将律师制度纳入整个国家司法制度之中。

    从律师参政议政的法律依据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司法部司发[2003]14号文件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将给予律师发挥作用的新契机;依法治国,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将赋予律师更重要的社会责任;……”

    有鉴于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律师,自然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一切权益,包括政治权利。而律师这个团体作为人民的组成部分,自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为依法治国,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承担自己的义务。

    从律师参政议政的理论依据来看:

    律师与法律是紧密相连的;而法律与政治又是紧密相关的。从法与政治的关系来看,法与政治都是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与政治的关系也是极为密切的。……它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它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的发展。因此,法与政治的这种紧密关系,决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可以也应当参与到社会的政治与变革当中去,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律师如何参政议政

    一)律师参政议政的主要方式与途径:

    实际工作中,律师参政议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或途径:

    1、通过进入各级人大、政协的方式。

    据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2003年5月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律师中,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有21人。其中,全国人大代表2名、市级人大代表1名、区级人大代表5名、外省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中,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1名、市级政协委员5名、区级政协委员4名、外省政协委员2名。其中,民主党派成员7人(外省2人),占三分之一;群众8人(外省1人),超过三分之一;中共党员6人,不足三分之一。

    据上海有关媒体报道,到2003年3月,上海市律师担任市、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数比2002年大大增加,由2002年的36人猛增到81人,全市19个区(县)均有律师当选。81名律师来自75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市人大代表5名,市政协委员6名;区(县)人大代表21名,区(县)政协委员49名;女律师17名;中共党员18名,民主党派26名,无党派37名;大专学历12名,大学本科学历43名,研究生学历26名。这表明上海市有关部门意识到了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同时也表明上海市律师参政议政的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而且在参政议政方面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上海市依法治市工作也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2、通过参加民主党派的方式。

    目前,在各民主党派成员中,都有不同数量的律师。而作为民主党派成员自身,可以直接通过信息(社情民意)等方式向统战部等部门反映问题;也可以通过党派中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提案、议案的形式,间接向人大、政协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还可以通过调研,以调研报告的形式向统战部门反映有关问题。

    不可否认,统战系统对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非常重视,尤其是对前面所述的信息、提案或议案、调研报告这3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是非常鼓励的。但是,由于各民主党派成员年龄相对老化(近年有所好转),专业分散,而且是业余闹革命,故其参政议政能力有一定的局限。而律师则不同,律师从事的是法律工作,法与政治同属社会的上层建筑,它们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然而,同样应该看到的是,目前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还不是很畅通,目前律师参政议政还基本停留在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层面,即便是律师当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绝大多数都不是以律师身份当选的,而是以其他身份、界别当选的,在能够参政议政的律师中,“曲线救国”的律师比较多。

    3、律师参政议政的其他方式与途径。

    客观上说,上述2种途径是律师界目前比较直接、有效的参政议政方式与途径。当然,随着律师参政议政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各级、各地律师协会等途径,律师进行参政议政的也不少。比如2001年北京市“两会”召开之际,北京市律师协会主动提出律师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的建议,受到两会代表和相关部门的欢迎,北京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于当年3月将九届北京市政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18份委员提案交给北京市律协,请律师分析这些提案的可行性。北京市律协对18项提案分类后,分别交给市律协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律师进行审阅和分析。律师们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对每一个提案从立法可行性角度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分析和论证。

    此外,经党的有关部门举荐,律师群体中的代表人士可以在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通过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方式实现参政议政。

    二)律师参政议政的具体要求。

    1、从律师的功能与作用来看:

    为充分发挥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就要使律师的功能得以体现,对于律师的功能,江平教授作了一个比较科学的划分,他认为律师的功能包括服务和治国二个方面。为此,本人认为律师的功能应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解释法律。就是要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通过你对法律的理解、应用,体现出你的专业水准,作出专业的解释。将复杂的法律简单化,将难懂的法律通俗化,将呆板的法律人性化。二、防患于未然。也就是通过律师的前期工作,预防纠纷,预测事务的发展、变化,提前解决。三、策划保护。很多纠纷,如果有律师介入,通过律师对案件的分析、策划,会使当事人的权益免受侵害,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参政议政。就是江平教授所说的治国功能。也就是参与政治生活、推进民主进程的社会功能。当然,治国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宏观上的治国要通过微观上的服务加以体现,并从较高的层面指引服务;而服务通过治国、通过参政议政,表现出自己的价值。

    诚然,律师服务的功能固然重要,但由于律师这个职业同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密切相关,作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我们不能仅仅把律师业看作一个服务性的行业;而应当看到,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律师行业是一个重要的不容忽视的政治资源。

    2、从律师参政议政所要反映的问题来看:

    由于律师的接触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律师对社会矛盾有着深刻而广泛的了解;他们在工作中直接接触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把发现的问题通过政协渠道向上反映,可以充分发挥律师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职能。因此,在参政议政方面,律师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但是,律师在参政议政过程中,首先要摆脱律师职业的局限性。律师作为一个群体,当然可以从自己行业的角度反映律师的要求与呼声。但是,一个参政议政意识比较强的律师,不但要考虑自身所处的行业,更要从国家、民族、时代的角度出发,从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角度出发履行好参政议政的职能。要通过捍卫司法人权,通过宪政这一发展人权的手段,实现人民的应有人权、实有人权和法定人权。

    3、从律师参政议政的主观心态来看:

      我认为,律师如果想履行好参政议政的职责,首先是律师是否具有政治参与意识、政治参与要求和参与后的使命感;其次,应该处理好自身业务与参政议政之间的关系与冲突,并明确自己的价值取向;第三,必须要有奉献精神,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参政议政的热情;第四,要注意避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处理好追求个人经济利益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最佳平衡点的问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我国的执业律师在政治参与意识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在参政议政方面,你的付出与你的回报是不成比例的。基于得到回报的心态而付出,这样的参政议政通常会让自己失望。

    纵观关于律师参政议政的有关文章与报道,在参政议政的问题上,几乎都是呼吁给予律师更大空间或更大舞台的文章。当然,这种呼吁是完全必要的,而且应该更多。但是,不知我们在呼吁的同时是否想过,如何在现有条件、现有状况下更好地发挥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所谓“有为才能有位”。实践表明,很多加入民主党派的律师,包括一定层次的律师,如果不愿意付出,如果缺乏参政议政的热情,他们在参政议政的舞台上,现在是、将来也永远会是毫无建树、默默无闻的。

    谈及律师职业,不少中国律师往往对西方律师能跻身于政界乃至进入权力中心拥有显赫的政治地位而羡慕不已。但是,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诚然,客观上说,目前中国律师参政议政的并不是很多,但毕竟有一部分律师在履行这项职责。律师并不是只有当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才能参政议政。如前所述,一部分律师参政议政是通过民主党派的途径参与的。但是,现在加入民主党派的律师越来越多,而这些律师又有多少能真正处理好主客观之间的矛盾,处理好业务与参政议政之间的矛盾。所以,在这里我想冒天下之大不惟说一句实在话:从中国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我们要深入思考的是——我们律师应该有什么样的作为?能有什么样的作为?以什么样的心态有所作为?怎样通过参政议政来体现我们的智慧、专业水准及社会价值?简而言之,我们有什么本事参政议政?我们能否奉献出我们的时间和精力去参政议政?我们靠什么在有限的舞台、有限的空间去表现出我们的社会价值?通过怎样的表现形式、以什么样的内涵来书写我们对国家治理和社会进步的各种意见、建议?更重要的是,我们用什么来书写中国律师史上新的业绩与篇章?

    三、律师参政议政中的自律与规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这是由于律师的身份和职业特点决定的,也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职能、职责所决定的,这样,既防止职务干预,也有利于司法公正。

    律师参政后,有时会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尤其是律师担任人大代表后,其身份是双重的,既是律师,又是人大代表,这种双重身份很可能产生角色与职责的冲突或混淆。比如:会见、阅卷、调查时,以何种身份出现的问题。作为律师,享有《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人大代表,也享有代表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与其双重身份相对应的是律师可能从事双重行为。当律师以律师身份进行活动时,其行为属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当他们以人大代表身份参政议政时,其行为代表权力机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所代表的国家权力机关承受。而当他们以个人名义活动时,其行为仅仅是个人意志的反映,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个人承担。但是,实践中由于他们的身份确实存在难以界定的状态,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向办案部门暗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问题,这样,必然导致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同时也存在这种暗示后的办案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因此,律师在参政议政或实际工作时,应自觉地明确自己行为时的身份,加强自律与规范,这样才能保障律师长久地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能。

    总之,律师在社会政治结构中会逐渐占有着重要的位置,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着国家民主制度的运作和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正如美国著名律师伍德罗·威尔逊曾在评价律师的功绩时说:“律师创立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结构。建国初期,律师主宰了所有较大的政治进程。我们全国人民的信念,被铭刻在联邦的成文法律中。每一个公共政策问题似乎或早或晚都将演化为法律问题,对此,必须有训练有素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应该相信:律师可以参政议政,也应该参政议政。但是,我们在参政议政的同时,我们不能忘记,也不应该忘记,我们要“肩负人民厚望,恪守律师天职”。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

    作者: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律师(副主任、合伙人)

    电话:13901011630 66521538  传真:66521543

    电子信箱:dengzm@sohu.com dengzemin@sina.com

    http://www.ydlawfirm.com  http://www.deng-lawyer.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3号国旅官园大厦4层 邮政编码:100035

    附:邓泽敏律师简介

    邓泽敏律师,男,1962年4月出生于北京,汉族,籍贯:浙江,1997年4月加入中国致公党,研究生,1984年9月参加工作,职称:中级职称(律师、工程师),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民商法专业毕业,工作单位、职务及主要社会职务: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员会崇文区工委副主委;

    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员会市委委员;

    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

    中国致公党中央“法制建设研究会”委员;

    崇文区政协委员(执行主席、常委);

    崇文区青年联合会委员;

    崇文区技术监督局社会监督员。

    个人网站http://www.d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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